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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借款的规定

发布人:资讯来源: 发布时间:2018-11-29 22:05:58点击数量:

一、借款的有关要求

1、借款人必须是云南师范大学的在册教职工;学生、临时工不办理借款;

2、借款时必须填写云南师范大学借款凭证,一式三联,第一联借款时附记账凭证后,第二联报账时由会计人员填写报销金额及日期后退给借款人,第三联报账(若为多次报账则在报清)时附记账凭证后,作为冲销借款的依据;填写借款凭证时须把主要内容填写在借款单上;

3、借款必须写清借款事由,报销时报销内容必须与借款内容一致,否则不予报销;

4、报账时间为借款之日起二个月内。超过二个月则从第三个月起每月从工资中扣款50元,直至结清账务为止,扣款不予退回。因特殊原因无法及时冲销借款时,借款人应及时向财务处有关科室出具书面理由,并写明预计冲销时间。

5、备用金借款必须在借款当年的1215以前交回财务处;

6、借出现金后购买实物,不能用现金支付每笔1000元以上的开支 所借款只能用于发放酬金、劳务费和差旅费及少量购物,购物及支付会务费、培训费等金额在1000元以上一律使用转账支票,请勿自行垫支现金;

7、办理借款遵循"前账不清,后账不借"的原则。各种借款如无特殊原因,必须先结清前次借款,方可借款

二、办理借款的程序

填借款单 领导审批 下经费指标 会计审核制单 领取支票或现金 在规定时间内报销

三、其他相关规定

(一)现金借款的使用范围

1、支付个人劳务报酬、课时费、津贴;

2、支付学生的助学金、勤工助学金;

3、支付临时工工资;

4、支付各种劳保、福利费以及国家规定对个人的其他现金支出;

5、支付出差人员必须随身携带的差旅费;

6、支付限额(1000元)以下的零星开支;

7、中国人民银行确定确实需要支付现金的其他支出等。

(二)借奖酬金、课酬等相关规定涉及奖酬金的借款,须按规定提供相关电子文档,经财务初审并下指标后,先计算并打印所得税清单后,再办理其他财务手续,计税后须在当月办清借款手续。借款后需在当月内报账,报销时提供借款时所打印并由领款人本人签名后的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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