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学校国有资产管理,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和完整,提高资产使用效益,保证学校教学、科研工作的正常进行,促进教育事业的发展,根据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云南省行政事业单位固定资产管理办法》及其他相关法规的规定,结合学校的实际,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学校国有资产是指学校占有、使用的,在法律上确认为国家所有、能以货币计量的各种经济资源的总和。包括国家拨给学校的各种资产,学校及其所属单位按照国家政策规定运用国有资产组织收入形成的资产,以及接受捐赠和其他经济法律确认为国家所有的资产。其表现形式为:流动资产、长期投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其他资产。
第三条:学校国有资产管理的主要任务是:认真贯彻党和国家各项经济方针政策,积极维护国家、学校的合法权益,不断优化学校的资产配置,努力提高资产的使用效益,理顺学校国有资产的产权关系,严格管理国有资产的产权,科学合理地使用学校的资产投资和占用收益,促进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保障国有资产的完整和安全,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其职责
第四条:学校对国有资产的管理,坚持所有权和使用权相分离的原则,由资产管理处统一宏观管理,使用权由资产处根据需求和职能要求具体分类、分级“切块”由后勤管理处、校产处、教务处、图书馆等职能部门具体管理使用,并逐步实行“有偿占用”的管理体制。
第五条:资产管理处是代表学校对学校国有资产实施综合管理的职能机构,在主管校长的领导下,对学校的国有资产实施统一宏观管理,其主要职责如下:1、贯彻执行国家国有资产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负责拟定学校的资产管理办法及相关规章制度,报校领导审批后组织实施;2、负责组织学校的资产清查、产权登记、产权界定、产权转让、资产评估、汇总分析等基础性工作,对全校国有资产行使管理权、监督权和分配建议权。3、负责学校各单位占用资产逐步实施有偿使用管理,最终全面实行“有偿占有的管理体制”。4、参与学校固定资产(仪器设备、家具等)和大宗物资的配置、调拨、转让、报损、报废、处置等的审批;5、负责对全校公有建筑(除己出售的职工宿舍外)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6、参与学校房屋、大型设备等维修项目的审批和竣工验收工作;7、负责全校包括周边区域地段的规划和管理,代表学校签订引资开发协议,对出租土地和租赁房屋以及物业管理行使监督检查权;8、负责对学校拟开办的经营项目进行论证,履行资产投入的申报手续,并对投入经营资产的使用效益实施监督检查,参与核定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等量化考核目标;9、参与学校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的校内审批;对闲置资产的利用提出方案与建议,必要时实施对闲置资产的开发利用;10、参与基本建设规划,重点实验室建设,购买土地与重大工程建设的投资决策;参与基建项目、仪器设备及相关工程招标、验收等工作;11、负责学校各种无形资产的登记与使用管理;12、代表学校向上级资产管理部门提交申请和报送相应报表;13、其他涉及学校资产管理的有关工作。
第六条:财务处作为学校国有资产的一级核算单位,负责全校资产总帐以及流动资产的管理职责。第
七条:后勤管理处、校产处、科研处、教务处、图书馆等资产管理职能部门,分别按照下列归口,分类、分级负责对自己所管辖部分的资产,实施采购、调配、维修、设列资产明细帐(卡)等管理职责。1、后勤管理处负责对学校后勤社会化部分的实物资产的使用,实施具体管理职能;2、校产处负责对学校产业化部分资产实施具体管理职能,包括校办产业的商标权、商誉等;3、教务处负责对学校各实验室教学、实验室建设和科研类实物资产的使用,实施具体管理职能;4、图书馆负责对学校各类图书资料的使用,实施具体管理职能;5、科研处负责对全校专利权、非专利技术等无形资产的申报、使用实施具体管理职责;对己申报的专利权、非专利技术等无形资产,需到资产管理处办理产权登记手续。6、宣传部负责对学校各类文物、陈列品的使用,实施具体管理职能。
第八条:各学院(或相应单位)作为学校国有资产的具体使用部门,应配备熟悉国有资产管理工作的专职(或兼职)资产专管员,并报资产管理处备案,负责本学院(单位)的国有资产实物明细帐(卡)管理,并对本院(单位)拟实施采购、调配、维修、报损的各类资产,提出计划或申请。行使资产使用方面的具体管理职责。
第九条:各资产管理部门必须针对各自管理的资产对象,制定出相应的资产管理制度、有关考核资产的使用效益和经济效果的制度,资产管理考核制度,资产管理的内部控制制度,资产管理的实施细则,以及资产管理人员的岗位责任制(有具体使用效益考核办法的)使资产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成为资产管理部门,使用部门,使用个人共同遵守的准则。
第三章 资产的分类
第十条:学校的国有资产包括流动资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对外投资等。 1、流动资产是指可以在一年内变现或者耗用的资产,包括现金、各种存款、应收及暂付款项、借出款、存货等。 2、固定资产是指一般设备单位价值在 500 元以上、专用设备单位价值在 800 元以上,使用期限在一年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单位价值虽未达到规定标准,但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资,同样作为固定资产管理。固定资产一般包括以下六类:土地、房屋和建筑物;一般设备;专用设备;文物和陈列品;图书;其他固定资产。 3、无形资产是指不具有实物形态而能为使用者提供某种权利的资产,包括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非专利技术、商誉及其他财产权利。 4、对外投资是指学校利用货币资金、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向校办产业和其他单位的投资。
第四章 资产的购置使用管理
第十一条:凡占有、使用或新购置国有资产的各单位,不论从何种渠道和用何种经费所购置的资产(包括自筹经费、科研经费、捐赠和自制),其所有权属学校,都要在资产管理处登记建帐。
第十二条:学校资产管理处和各资产使用管理部门要认真做好学校国有资产的日常管理工作,建立健全资产的领用、使用和维护保管制度,将资产使用管理的责任层层分解落实到有关具体部门、具体负责人和具体责任人。
第十三条:购置固定资产时,凡属专项控制商品的,必须先到财务处申请,经控购部门审批后方能购买。工程项目建设以及大宗仪器设备等资产购置按学校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四条:资产管理处和各分类、分级资产使用管理职能部门,对国有资产要建立定期清理检查制度,各种实物资产每年至少必须盘点清查一次,做到家底清楚,帐帐相符、帐物相符,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盘盈、盘亏的各项资产,要如实填报盘盈、盘亏明细表,并附分析说明报国有资产管理处,经审核后,按照国家有关的审批权限和程序批准后进行相应的处理。
第十五条:根据市场经济对国有资产进行优化配置的原则,对长期闲置不用或使用效率不高的资产,资产管理处有权在校内调剂处理或进行必要的处置。拒绝调剂处置的,学校将对其缓拨或减拨有关经费。
五章 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的管理
第十六条:非经营性资产是指学校为完成教学、科研任务和开展其它各项工作所占有、使用的资产。经营性资产是指学校在保证完成正常工作的前提下,按照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用于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资产。
第十七条: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的主要方式有:1、用非经营性资产作为初始投资,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兴办具有企业法人资格的经济实体;2、用非经营性资产对外投资、入股、合资、联营;3、用非经营性资产作为注册资金,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领取《营业执照》,兴办不具有企业法人资格的附属营业单位;4、用非经营性资产对外出租、出借;5、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的其他方式。
第十八条:将非经营性资产转作经营性资产,要符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进行可行性论证并写出专题报告报资产管理处,按照审批权限和审批程序审批后办理有关手续。
第十九条:经学校批准的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必须按《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由资产管理处组织进行资产评估。
第二十条:学校对已转作经营性的国有资产,要建立专项管理制度,包括专项登记、专项考核和经营效益跟踪调查等。具体办法另定。
第六章 资产的评估管理
第二十一条:学校国有资产评估范围包括:固定资产、流动资产、无形资产和其他资产。
第二十二条:学校国有资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必须进行资产评估:1、非经营性资产转为经营性资产;2、学校资产拍卖、转让、租赁;3、校办企业整体或部份发生的兼并、出售、联营、股份经营、租赁等经营活动或法人变更时,以及企业资产的清算;4、开办中外合资经营性企业或中外合作经营企业;5、学校以无形资产对校办企业和其他单位投资;6、按照国家规定,必须进行资产评估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三条:校属资产评估前必须由相关单位向资产管理处提交资产评估立项申请书,经资产管理处审查同意(重大问题提交学校领导审批),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资产评估的立项审批、评估、确认手续。其中,资产评估机构由资产管理处代表学校聘请或委托,不由资产评估单位直接委托或聘请。
第二十四条:资产评估单位必须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对故意提供虚假情况和资料,或与资产评估机构串通作弊,致使评估结果失真,造成学校资产损失的,学校将对相应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并要求其赔偿经济损失,触犯法律的,提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七章 资产处置和产权纠纷的调处
第二十五条:学校国有资产的处置(包括:调拨、转让、出售、报损、报废等),是指学校对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进行产权转让及其注销产权的一种行为。国有资产的处置,无论采取哪种形式都必须由资产归口管理部门向资产管理处报告,并按规定的条件、权限、程序办理审批权限履行审批手续,未经批准不得随意处置。
第二十六条:学校国有资产的处置,按以下规定办理:1、调拨转让。属于学校无偿调拨转让的国有资产,不论其单项价值大小,均由调出部门提出申请,经校资产管理处上报主管部门同意并报省国资局审批。属于学校内部调拨的国有资产,均由调出、调入部门申请,报学校主管领导审批、报资产管理处备案并办理有关手续。2、出售。属于出售的国有资产,必须委托具有省级以上国有资产管理部门颁发的资产评估资格证书的中介机构进行资产评估或价值鉴定,出售价格不得低于评估确认价值的 90 %。3、报损。凡属于报损的国有资产,不论其单项价值大小,必须委托中介机构出具鉴定报告书,经上级主管部门同意,报省国资局审批。4、报废。属正常报废的国有资产,须向资产管理处提出申请报告,同时单项价值在3万元以上(含3万元)的,经上级主管部门同意,报省国资局审批;单项价值在3万元以下5千元以上(含5 元千元)的,报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并报省国资局备案;单项价值在5千元以下的,由学校资产管理处按有关规定审批,报主管部门、省国资局备案。属非正常报废的国有资产,不论其单项价值多少,一律由单位提出报告,主管部门提出意见,由资产管理处委托中介机构进行鉴定,报省国资局审批。
第二十七条:对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进行处置时,应由占有使用单位向资产处提交有关文件、证件资料和处置意见。
第二十八条:对在《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规定标准以上的国有资产转让,必须进行价值评估。
第二十九条:资产处置按有关财务制度,其所得收入归学校所有,并按财务制度的规定管理使用。
第三十条:对学校国有资产的具体处置工作,由资产管理处负责,重大问题交由学校领导决定。
第三十一条:学校国有资产发生产权纠纷,调处工作由资产管理处会同有关部门按照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制定的有关纠纷处理办法执行。
第八章 资产的报告制度
第三十二条:资产管理处对学校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按照上级管理部门规定的报表格式及内容定期作出报告,并作到内容完整、数字准确,同时对国有资产变动、使用和结存情况作出文字说明。
第三十三条:学校各资产分类、分级实物管理部门,应于每季度就资产增减变动、结存情况及资产待处置的情况,向国有资产管理处提供书面报告及报表。
第九章 责任
第三十四条:学校的国有资产是学校完成教育事业计划,促进学校各项事业发展的主要物质保障。学校资产管理处、各资产实物管理部门,资产使用单位及工作人员,都有管好用好国有资产的责任和义务,应依法维护其安全和完整、保值和增值,并努力提高其使用效益。
第三十五条:由于各种原因造成的资产闲置浪费,学校将予以处置,拒绝处置的,按本办法第四章中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三十六条:资产管理和使用单位由于主观原因造成资产损失的,有关责任人员必须予以相应的赔偿: 1、直接造成资金损失的,按资金损失数额全额赔偿; 2、造成各类材料、燃料、消耗物资、低值易耗品等资产损失的,按损失资产的变现净值予以赔偿; 3、造成固定资产损失的,按固定资产帐面折合价值予以赔偿; 4、造成无形资产损失的,按无形资产摊余价值予以赔偿; 5、造成对外投资损失的,按对外投资帐面价值加上损失当期应得收益与其市场价值孰高原则确定赔偿数额予以赔偿。 6、造成其他损失的,参照有关计价标准予以赔偿。造成以上资产较大损失,除责成有关责任人予以赔偿外,对其单位主管领导和直接责任人分别给予相应处分,构成犯罪的,送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章 附则
第三十七条:本办法适用于一切占有、使用学校国有资产的单位、团体和个人。
第三十八条:本办法由资产管理处负责解释、修订并组织实施。
第三十九条:本办法自2001年3月1日起施行 云南师范大学 二○○○年十二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