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学校固定资产的管理,充分发挥固定资产的效能,保证固定资产的安全完整,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校实际情况,特制订本细则。
第二条:固定资产是学校国有资产的重要组成部分,因此,各个使用部门必须严格遵照执行本细则。
第二章 固定资产的管理职责
第三条:基建资产管理处在主管校长领导下代表学校对全校的固定资产实物行使管理职能,其主要职责如下:一、《云南师范大学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中第二章第五条规定的相关职责。二、基建资产管理处作为固定资产实物的一级管理部门,负责建立健全全校固定资产实物总帐,并代表学校接受上级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负责报送上级主管部门所要求的各类有关报表。三、负责定期同计财处的固定资产资金帐进行核对,做到账账相符。四、负责定期与二级资产管理部门的实物明细账进行核对;定期对各使用部门的固定资产进行抽查、核实,做到帐实相符。五、负责协调、指导各使用部门和二级核算单位的固定资产管理。
第四条:学校计财处为固定资产的核算及价值管理部门,负责建立健全固定资产的价值总帐和分类明细账,并按年将有关固定资产方面的报表送基建资产管理处。第五条:结合我校实际,对教学设备、图书、房屋等固定资产采取“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级具体负责”的管理原则:即固定资产的实物总帐由基建资产管理处统一管理。同时设教务处设备科、学校图书馆、后勤集团财务部门、职教学院财务部门、中小学继续教育中心及金融财政学院财务部门为二级资产管理部门,各自分别设立实物明细账,负责日常的具体登账业务。每年年底各个二级资产管理部门须将当年固定资产增减变动明细账送基建资产管理处汇总。具体职责如下:一、土地、房屋及建筑物、交通工具、各类家具以及学校投入各实体和后勤管理的设备,一律由基建资产管理处负责建账登记;二、各院系所购教学科研设备及全校各个部门所购电脑、打印机、复印机和计算机校园网络设备等一律由二级资产管理部门教务处设备科负责建账登记;三、图书馆所购图书资料由二级资产管理部门图书馆自行负责,每年年底将当年新增及减少数报基建资产管理处登记入帐;四、各院系资料室所购资料平时在学校计财处报帐时不需办理固定资产手续,但是每年的12月15日以前须将全年的新增及减少的图书明细清单一次报基建资产管理处和学校计财处办理有关的入帐及报废手续。五、新建房屋以及需增加固定资产原值的大型修缮,待工程完工结算后,由学校基建会计负责,分别到基建资产管理处和学校计财处办理有关的固定资产入帐手续。六、科研人员用科研课题经费所购置的由个人用于科研课题研究的设备,其购进和报废等均到二级资产管理部门教务处设备科登记,由院系专管员负责实物管理,科研处负责监督。七、文物、陈列品的明细账由基建资产管理处负责管理。
第六条:学校二级核算单位所购固定资产到相应的二级资产管理部门进行实物管理登记。
第七条:固定资产的具体实物由各个使用部门设专管员统一负责,建立健全实物领用制度。
第八条:在固定资产的日常管理中,要做到“坚持制度,责任到人”,未经主管领导或资产管理部门的同意,任何人不得擅自使用、移动和调换固定资产,杜绝公物私化,特别是对两用设备(即可公用又可私用)如电视机、照相机、计算机等的管理,更要严加控制。
第三章 固定资产的范围与分类
第九条:固定资产是指一般设备单位价值在 500 元以上、专用设备单位价值在 800 元以上,使用期限在一年以上,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实物形态的资产。一般分为:一、房屋及建筑物:是指学校拥有占有权和使用权的房屋、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二、专用设备:是指学校根据教学业务的实际需要所购置的各种具有专门性能和专门用途的设备。如教学科研设备、仪器仪表等。三、一般设备:是指用于业务工作的通用性设备。如家具(指办公桌椅,电脑桌椅,书柜;沙发等)、行政办公设备等。四、文物和陈列品:是指学校展览室、纪念馆的各种文物、陈列品、纪念品等。五、图书:指学校图书馆和院系资料室的藏书。五、图书:指学校图书馆和院系资料室的藏书。六、其他固定资产:是指以上各类未包含的固定资产。
第十条:单位价值低于上述规定的批量购入的设备纳入固定资产管理其数量按以下界线划分:一、一般设备单位价值在400元-500元之间,专用设备单位价值在500元-800元之间,数量在200件以上;一般设备单位价值在300元-400元之间,专用设备单位价值在300元-500元之间,数量在300台件以上的均可纳入固定资产管理的范畴。二、鉴于学校的特殊性,凡属批量购买的学生用课桌椅、学生宿舍用床,不论金额大小、数量多少一律纳入学校的固定资产管理。
第四章 固定资产的原值确定
第十一条:固定资产原值应按不同的来源渠道确定。一般采用实际成本法,即按取得该项资产所发生的实际支出计价。一、购入、调入的固定资产,按照实际支付的买价或调拨价、包装费、运杂费、安装费、保险费等记帐。购置车辆按规定支付的购置费、购置附加费及各种办证费合并计价。二、自制自建的固定资产,以制造或建造过程中所发生的实际支出为计价标准。三、在原有固定资产基础上进行改建、扩建的固定资产,应按改建、扩建发生的实际支出减去改建、扩建过程中的变价收入后的净增加值,增加固定资产原值。四、融资租入的固定资产,按协议书确定的设备价款、运杂费、安装费等支出记帐。五、接受捐赠的固定资产,按照同类资产的市场价格,或根据捐赠者所提供的有关凭据记帐,接受固定资产时所发生的各项费用,应当计入固定资产原值。六、盘盈的固定资产,按重置完全价值记帐。七、己经投入使用但尚未办理移交手续的固定资产,可先按估计价值记帐,待确定实际价值后,再重新调整。
第十二条:己经入帐的固定资产,除发生下列情况外,不得任意变动其价值。一、发现原记固定资产价值有误;二、根据国家规定对固定资产价值重新估价;三、增加补充设备或改良装置;四、将固定资产的一部分拆除;五、根据实际价值调整原来暂估价值。
第五章 固定资产的购置
第十三条:各个部门在购置固定资产时,必须按照学校的发展规模、专业设置,科研方向进行全面的规划,杜绝资产闲置和重复购置的情况出现,力争做到优质低价,防止伪劣产品进入学校。一、不论以何种渠道添置的固定资产,其所有权均属学校,必须纳入学校的统一管理,因此,各部门在购置固定资产以前,需先立项,经主管部门研究同意后,由购买部门到学校计财处办理有关的借款手续。购买金额在 3000 元以上(含 3000 元)的,主管部门同意后还须经主管校领导签字,方可到学校计财处办理有关的借款手续。大型设备的购买,必须根据学校的发展规划和资金安排情况,由购买部门向二级资产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经有关部门研究,报校领导审核批准后,再到学校计财处办理有关的借款手续。二、所购固定资产在货物送达学校后,购买部门必须依据有关合同及技术说明书和发票、清单等逐一验收。如果是大型精密贵重设备,要由专家在场进行监督验收,确保设备质量完好、配件齐全,避免以次充好。三、部门购进固定资产,经验收合格后,按第五条的规定到基建资产管理处或二级资产管理部门领取一式四联的“固定资产验收明细单”。再按第九条的规定确定固定资产的入帐原值,详细填写“固定资产验收明细单” , 由部门主管领导签字后,到基建资产管理处盖章。然后将第一联随同购货发票、报销单一起交学校计财处办理报帐手续;第二联交基建资产管理处,第三联交二级资产管理部门作实物登记账;第四联交资产使用部门专管员留存。四、二级核算单位按规定所购的固定资产,在收到货物后,必须进行严格的验收。验收合格后按第九条规定的入账原值,详细填写“固定资产验收明细单”,由部门主管领导签字后,到基建资产管理处盖章。然后将第一联随同发票、报销单交二级核算单位财务部门办理报账手续,第二联交基建资产管理处作实物明细账,第三联交二级核算单位进行实物登记,第四联交使用部门专管员留存。
第六章 固定资产的清查
第十四条:各级资产管理部门和使用部门都必须管好各自范围内的固定资产,每年年底须对本部门的固定资产清查盘点一次,并将当年的固定资产增减变动明细清单报上一级资产管理部门,同时与上一级资产管理部门进行账实核对,对盘盈、盘亏的固定资产要查明原因,将详细情况列表,经部门主管领导签字,基建资产管理处核实,报主管校领导审批后,由学校计财处进行有关的账务调整。
第十五条:二级核算单位除执行第十四条规定外,在每个季度与学校计财处并表的同时,必须将该季度所发生的固定资产实物变动明细清单报基建资产管理处。
第七章 固定资产的报废及处理
第十六条:根据财政部财清字(2000)4号文第六条第四款、云南省财政厅云财清(2001)5号文第二条和云南省财政厅与国资局联合发布的云国资事安(1997)第15号文“关于<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中第四条规定,凡属正常报废的固定资产,单项价值在5万元以上的必须由使用部门提出申请,二级资产管理部门提出意见,基建资产处审核,主管校长审批,报上级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批准;单项价值在5万元以下,5千元以上的由使用部门提出申请,二级资产管理部门鉴定,基建资产管理处审核,经主管校长批准后,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批,待批复同意后,填写一式四联的“固定资产报损报废申请表”,经有关部门签字后,将第一联交学校计财处核销,第二联交资产管理部门冲账,第三联交使用部门专管员留存,第四联由经办人留底备查。
第十七条:需报废单项价值在5千元以下的固定资产时,先按原来入帐时的价值填写一式四联的“固定资产报损报废申请”,向二级资产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由二级资产管理部门按规定对需报废的固定资产进行鉴定,并签署意见,经基建资产管理处审核,再经主管校长批准后,方可进行处理,并将报废申请单的第一联交计财处核销,第二联交二级资产管理部门冲账,第三联交使用部门专管员留存,第四联由经办人留底备查。非二级资产管理部门管理的固定资产的报废,直接到基建资产管理处办理有关手续。
第十八条:非正常报废的固定资产,期使用部门必须出具有关证明,经有关部门证实确系无法使用后,按照第十六条和第十七条规定办理有关报废手续。
第十九条:报废固定资产的处理需在监审部门、资产管理部门的共同监督核实下进行,不得擅自处理。处理后的残值必须如数上交学校计财处。本着专款专用的原则,所收款项用于固定资产的购置和维修。
第二十条:固定资产在学校内部相互拨转时,应由拨出部门填写“固定资产转出转入调拨单”一式四联,经拨入部门签字认可后,第一联交基建资产管理处备查,第二联交二级资产管理部门作资产转移处理,第三、四联由拨入拨出部门留存,如发生校外转让还须由学校计财处作资产转让的帐务处理。转让费必须如数上交学校计财处。
第二十一条:凡属无偿调出或校外捐赠的固定资产,无论其单位价值的大小,一律由二级资产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填写“固定资产转入转出调拨单”交基建资产处审核,主管校长批准后,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并由学校计财处作有关的账务调整。
第二十二条:二级核算单位的固定资产报废手续和学校固定资产的报废手续相同。
第二十三条:学校固定资产是国有资产的重要组成部分,各级资产管理部门、资产使用部门及全校师生员工,都有管好,用好固定资产的义务和责任,依法维护它的安全完整。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本细则适用于一切占用学校固定资产的单位、部门和个人。
第二+五条:本细则具体应用中的问题由基建资产管理处和学校计财处负责解释。第二十六条:本细则自颁发之日起实行,如本细则与国家政策规定相抵触,以国家规定为准。云南师范大学 2002年5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