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师范大学关于印发《云南师范大学非政府采购办法(修订)》的通知
各学院(学部)、各部门:
《云南师范大学非政府采购办法(修订)》已经云南师范大学2023年第五次校长办公会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云南师范大学
2023年5月26日
云南师范大学非政府采购办法(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学校非政府采购工作,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廉政建设,建立“权责对等、公开透明、运转高效、监管到位”的非政府采购管理运行机制,依据国家和云南省有关采购工作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深化“放管服”改革工作要求,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学校非政府采购活动必须严格依法依规,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经济、合理、高效的原则。
第三条本办法中所称的非政府采购是指: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省政府最新发布的《云南省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以下简称《目录》)外,且单项或批量预算金额在采购限额标准以下的货物、服务的行为。
第四条本办法中所称的限额标准是指:《目录》内规定的“分散采购限额标准”。
第二章组织形式及职责
第五条非政府采购项目的采购事项由采购单位按本办法自行组织实施的,如遇技术参数或服务内容较复杂的项目,可由国有资产和实验室管理办公室指导实施;
第六条各部门主要工作职责
(一)国有资产和实验室管理办公室
1.统筹管理学校非政府采购工作,制定相关管理办法;
2.负责审批以单一来源方式采购,且5万元<单项或批量预算金额<限额标准的非政府采购项目;
3.负责20万元<单项或批量预算金额<限额标准非政府采购项目采购方式的审批;
4.负责在信息化系统内,审核各采购单位实施非政府采购项目相关备案材料;
5.负责做好非政府采购项目的政策宣传及培训工作;
6.负责对招标代理机构的日常管理;
7.负责指导、检查各采购部门的采购工作;
8.其他与非政府采购相关的工作。
(二)财务处
1.负责非政府采购项目经费属性及来源的审核、管理;
2.其他与非政府采购相关的工作。
(三)科学技术处、社会科学管理办公室
1.负责科研项目经费的审核、落实;
2.协助相关部门,共同做好科研项目非政府采购管理工作。
(四)教务处
1.负责本科教学经费的审核、落实;
2.其他与非政府采购相关的工作。
(五)法律事务办公室
1.为非政府采购工作提供法律咨询服务;
2.其他与非政府采购相关的工作。
(六)各采购单位
1.负责经费落实,编制非政府采购需求,包括技术参数、服务内容、交货期限、售后服务等;
2.负责非政府采购项目的申报、审批;
3.负责合同签订及执行;
4.负责处理补遗、质疑回复、投诉等事项;
5.各采购单位纪检委员需对非政府采购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6.负责对非政府采购项目相关档案材料的妥善保管,并在信息化系统内上传采购相关材料进行备案;
7.其他与非政府采购相关的工作。
第三章非政府采购项目论证
第七条采购单位认为有必要论证的项目,或国有资产和实验室管理办公室要求论证的项目,应开展论证。
第八条论证由采购单位自行组织,项目负责人主持,采购单位领导参加。聘请非本单位3位专家论证,项目论证全程录音录像,形成专家意见。专家具有中级专业技术职称或同等专业水平且从事相关领域工作满8年,或者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或同等专业水平。
第四章申报审批及采购
第九条对于需要申报审批的项目,各采购单位未经审批不得擅自实施采购。
(一)以下采购项目无需向国有资产和实验室管理办公室申报:
1.图书出版类项目;
2.零星会议类、住宿类、调研类产生的费用。
(二)单项或批量预算金额≤5万元的非政府采购项目,由项目负责人审批后即可履行报账手续;
(三)5万元<单项或批量预算金额≤20万元的非政府采购项目:
1.以询价方式采购的项目:由采购单位自行审批,采购单位组成询价小组自行组织采购,采购完成后在信息化系统内上传采购相关材料进行备案;
2.以单一来源方式采购的项目:采购单位须在信息化系统内申报,由国有资产和实验室管理办公室审批;采购单位组成谈判小组自行组织采购,采购完成后在信息化系统内上传采购相关材料进行备案。
(四)20万元<单项或批量预算金额<限额标准的非政府采购项目,采购单位须在信息化系统内申报,由国有资产和实验室管理办公室审批,由国有资产和实验室管理办公室组织采购,采购方式为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询价、单一来源采购四种方式,采购完成后在信息化系统内上传采购相关材料进行备案。
第五章采购方式
第十条(一)竞争性谈判。采购人委托招标代理机构在中国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或采购人在校园网发布谈判公告,邀请潜在不特定的不少于3家供应商参加,谈判小组分别与符合条件的供应商就报价、售后服务、交货期等实质性内容进行一对一谈判,供应商作出承诺并进行二次报价,谈判小组根据二次报价最低的原则确定成交供应商的采购方式。具体程序如下:
1.填写采购需求:采购单位结合项目需实现的功能及目标,填写采购需求(包括技术参数、服务内容、交货期限、售后服务及付款方式等);
2.抽取招标代理机构:在我校入围的招标代理机构中,按程序抽取招标代理机构;
3.编制谈判文件:招标代理机构根据采购项目的特点和采购需求编制谈判文件。谈判文件应当明确资质条件、采购需求、谈判程序、谈判内容、合同条款以及评定成交的标准等事项;
4.发布谈判公告:采购人委托招标代理机构在中国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或采购人在校园网发布谈判公告,谈判公告应载明项目名称和采购预算、资质条件、采购内容、交货期限,质量要求,实施地点和时间、获取谈判文件的方式,报名截止日期等内容。邀请有资格的供应商参加谈判,招标代理机构向其提供谈判文件。自谈判文件发出之日起至递交响应文件截止之日止,不得少于3个工作日。如规定时间内递交响应文件的供应商不足3家,需重新发布谈判公告;
5.成立谈判小组:谈判小组由采购单位采购人代表和评审专家共3人及以上单数组成,其中评审专家的人数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评审专家由招标代理机构在专家库中抽取;
6.谈判:未实质性响应谈判文件的响应文件按无效处理,谈判小组应当告知有关供应商不得继续参加谈判。谈判小组所有成员应当与质量和服务均能满足谈判文件实质性要求的供应商分别就报价、售后服务、交货期等内容进行一对一谈判,谈判小组不得要求变更技术参数条款(供应商做出正偏离的承诺除外),不得透露其他供应商的技术资料、价格、折扣等信息,并让供应商在规定时间内提交二次报价,提交二次报价的供应商不得少于3家;
7.评审:谈判小组成员应当按照客观、公正、审慎的原则,根据谈判文件规定的评审程序、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对响应文件进行独立评审;
8.推荐成交供应商:谈判小组应当从质量和服务均能满足谈判文件实质性要求的供应商中,按照二次报价由低到高的顺序推荐3名成交候选人,排名第一名为成交供应商;
9.发布结果公告:采购人委托招标代理机构在中国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或采购人在校园网发布成交结果公告;
10.如排名第一名的成交供应商放弃成交,采购单位可确定排名第二名的供应商为成交供应商或重新组织采购活动。
(二)竞争性磋商。采购人委托招标代理机构在中国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或采购人在校园网发布磋商公告,邀请潜在不特定的不少于3家供应商参加,磋商小组分别与符合条件的供应商就报价、售后服务、交货期等实质性内容进行一对一磋商,供应商作出承诺并进行二次报价,磋商小组对二次报价、技术要求、服务要求、售后要求等方面进行综合评审,最后择优确定成交供应商的采购方式。具体程序如下:
1.填写采购需求:采购单位结合项目需实现的功能及目标,填写采购需求(包括技术参数、服务内容、交货期限、售后服务及付款方式等);
2.抽取招标代理机构:在我校入围的招标代理机构中,按程序抽取招标代理机构;
3.编制磋商文件:招标代理机构根据采购项目的特点和采购需求编制磋商文件。磋商文件应当明确资质条件、采购需求、磋商程序、磋商内容、合同条款以及评定成交的标准等事项;
4.发布磋商公告:采购人委托招标代理机构在中国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或采购人在校园网发布磋商公告,磋商公告应载明项目名称和采购预算、资质条件、采购内容、交货期限,质量要求,实施地点和时间、获取磋商文件的方式,报名截止日期等内容。邀请有资格的供应商参加磋商,招标代理机构向其提供磋商文件。自磋商文件发出之日起至递交响应文件截止之日止,不得少于10个工作日。如规定时间内递交响应文件的供应商不足3家,需重新发布磋商公告;
5.成立磋商小组:磋商小组由采购单位采购人代表和评审专家共3人及以上单数组成,其中评审专家的人数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评审专家由招标代理机构在专家库中抽取;
6.磋商:未实质性响应磋商文件的响应文件按无效处理,磋商小组应当告知有关供应商不得继续参加磋商。磋商小组所有成员应当与质量和服务均能满足磋商文件实质性要求的供应商分别就报价、售后服务、交货期等内容进行一对一磋商,磋商小组不得要求变更技术参数及服务内容(供应商做出正偏离的承诺除外),不得透露其他供应商的技术资料、价格、折扣等信息,并让供应商在规定时间内提交二次报价,提交二次报价的供应商不得少于3家;
7.评审:磋商小组成员应当按照客观、公正、审慎的原则,根据磋商文件规定的评审程序、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对响应文件进行独立评审;
8.推荐成交供应商:磋商小组按磋商文件规定的评审办法进行综合评分。磋商小组应当根据综合评分情况,按照评审得分由高到低顺序推荐3名成交候选供应商,排名第一名为成交供应商;
9.发布结果公告:采购人委托招标代理机构在中国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或采购人在校园网发布成交结果公告;
10.如排名第一名的成交供应商放弃成交,采购单位可确定排名第二名的供应商为成交供应商或重新组织采购活动。
(三)询价。采购人可向三家及以上符合相应资质条件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发出询价函,也可以发布询价公告,供应商根据询价函的要求提交不可更改的书面报价,询价小组根据实质性条件符合询价文件的要求,且报价最低的原则确定成交供应商的采购方式。具体程序如下:
1.填写采购需求:采购单位结合项目需实现的功能及目标,填写采购需求(包括技术参数、服务内容、交货期限、售后服务及付款方式等);
2.抽取招标代理机构:在我校入围的招标代理机构中,随机抽取招标代理机构;或直接向三家及以上符合相应资质条件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发出询价函;
3.编制询价文件:招标代理机构根据采购项目的特点和采购需求编制询价文件。询价文件应当明确资质条件、采购需求、询价程序、询价内容、合同条款以及评定成交的标准等事项;直接发出询价函的项目无需编制询价文件;
4.发布询价公告:采购人委托招标代理机构在中国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或采购人在校园网发布询价公告,询价公告应载明项目名称和采购预算、资质条件、采购内容、交货期限,质量要求,实施地点和时间、获取询价文件的方式,报名截止日期等内容。邀请有资格的供应商参加询价,招标代理机构向其提供询价文件。自询价文件发出之日起至递交报价文件截止之日止,不得少于3个工作日。如规定时间内提交报价文件的供应商不足3家,需重新发布询价公告;直接发出询价函的项目无需发布询价公告;
5.成立询价小组:询价小组由采购单位采购人代表和评审专家共3人及以上单数组成,其中评审专家的人数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评审专家由招标代理机构在专家库中抽取;直接发出询价函的项目询价小组均由采购单位采购人代表共3人及以上单数组成;
6.评审:询价小组成员应当按照客观、公正、审慎的原则,根据询价文件规定的评审程序、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对报价文件进行独立评审;
7.推荐成交供应商:询价小组应当从质量和服务均能满足询价文件实质性要求的供应商中,按照报价由低到高的顺序推荐3名成交候选人,排名第一名为成交供应商;
8.发布结果公告:采购人委托招标代理机构在中国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或采购人在校园网发布成交结果公告;直接发出询价函的项目无需发布成交结果公告;
9.如排名第一名的成交供应商放弃成交,采购单位可确定排名第二名的供应商为成交供应商或重新组织采购活动。
(四)单一来源采购:采购人向唯一供应商进行采购的方式。适用于拟采购货物或服务来源渠道单一,属著作权或专利、首次制造或定向开发、新购知识产权保护产品、对原设备和系统添购或升级、发生了不可预见的紧急情况不能从其他供应商处采购等情况。具体程序如下:
1.必要时按照第八条的要求开展单一来源采购论证;
2.公示:属于云南省财政厅有关单一来源采购文件规定需要公示的采购项目,采购单位须在中国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或校园网上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得少于3个工作日。公示期结束无异议后,可开展采购活动;
3.成立谈判小组:谈判小组由校内专家共3人及以上单数组成;
4.谈判:公示期结束,无异议后,采购单位可直接与拟成交供应商进行协商,针对成交报价和售后服务等内容进行商定,保证采购项目质量;
5.发布结果公告:采购单位在校园网发布成交结果公告。
第六章采购结果执行
第十一条强化合同管理,认真做好合同审签和执行工作。采购单位参照采购文件中的合同模板与成交供应商签订合同。
第十二条合同签订应按照谈判(磋商、询价、单一来源)文件、响应(报价)文件、二次报价函的有关条款、内容按时签订合同,不得改变实质性条款。
第十三条采购单位应在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或确定成交结果20日历日内完成合同的签订。
第十四条严格按合同条款执行项目的供货、履约验收及款项支付,不得改变合同实质性条款。
第十五条认真做好项目验收工作,确保采购质量和时效。严格按照学校固定资产验收相关办法执行。
第十六条合同变更仅限以下两种情况:
(一)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在不改变合同其它条款的前提下,需追加或减少与合同原标的相同的货物或服务,且追加或减少的金额不得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的10%,可与供应商协商签订补充合同;
(二)原合同清单中的产品停产或升级,并提供产品原厂商停产或升级证明材料,在价格不变的前提下提供技术参数优于原产品的,可与供应商协商签订补充合同。
第七章备案管理
第十七条(一)5万元<单项或批量预算金额≤20万元的非政府采购项目:
1.采用询价方式:提供询价小组签到表、不少于3家供应商的报价函、询价采购纪要、合同原件、发票、部门验收相关表格。采购单位将以上材料在信息化系统内上传备案;
2.采用单一来源方式:提供单一来源采购小组签到表、单一来源采购报价函、单一来源协商记录、合同原件、发票、部门验收相关表格。采购单位将以上材料在信息化系统内上传备案。
(二)20万元<单项或批量预算金额<限额标准的非政府采购项目:
1.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提供谈判公告网页截图、成交结果公告网页截图、谈判文件、响应文件、成交通知书、评审报告、合同原件、发票、部门验收相关表格;
2.采用竞争性磋商方式,提供磋商公告网页截图、成交结果公告网页截图、磋商文件、响应文件、成交通知书、评审报告、合同原件、发票、部门验收相关表格;
3.采用询价方式,提供询价公告网页截图、成交结果公告网页截图、询价文件、响应文件、成交通知书、评审报告、合同原件、发票、部门验收相关表格;
4.采用单一来源方式,提供论证材料1套(如有)、公示、单一来源采购小组签到表、单一来源采购报价函、单一来源协商记录、成交结果公告网页截图、单一来源采购签收记录表、合同原件、发票、部门验收相关表格。
采购单位将以上材料中的合同原件、发票、部门验收相关表格在信息化系统内上传备案。
第十八条采购单位要做好采购相关材料的收集整理工作,并妥善保管。材料主要包括项目立项、申报审批、采购过程资料、评审报告,定标材料、采购合同、履约验收资料等。
第八章监督检查
第十九条国有资产和实验室管理办公室对各采购单位采购工作的合规性、规范性进行检查,如采购单位未按规定实施采购,将下发整改通知书,责令其进行整改。
第二十条采购单位或相关人员有下列情形的,报相关部门处理:
(一)将同一个预算下同一品目或类别的项目进行拆分,以化整为零的方式规避政府采购;
(二)未按审批的采购方式进行采购;
(三)将需要审批的项目未经审批先行采购;
(四)接受潜在投标人或中标人的赠送或者获取其它不正当利益;
(五)采购过程(包括开标、评标、中标)中向投标利害关系人泄露标底;泄露投标人名称、数量、联系方式或报价;泄漏评标委员会成员及评标情况等应当保密的事项;
(六)与潜在投标人恶意串通,谋求让特定投标人中标;
(七)为潜在投标人提供影响公平竞争的咨询服务或为其制作投标资料;
(八)指使、暗示或强迫要求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
(九)在评标结束前预先内定中标人,或在采购文件中设定明显倾向性条款,或向评标委员会进行倾向性引导评标或无故干扰正常评标秩序;
(十)授意供应商撤换、更改其响应(报价)文件或采购合同等材料,改变原实质性条款;擅自变更、中止或终止采购合同;
(十一)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行为的。
第九章附则
第二十一条纳入云南省政府管理的采购项目,依照云南省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不适用于学校工程建设采购项目。
第二十三条属于政府采购范围的采购项目,应按照《云南师范大学政府采购办法》的规定,由国有资产和实验室管理办公室统一组织采购,不属于本办法管理范围。
第二十四条涉及非财政性资金的采购事项,采购单位可根据部门制订的采购管理办法或参照本办法执行采购。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未涉及到的相关事项按上级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执行。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由国有资产和实验室管理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云南师范大学非政府采购办法(试行)》(云师大综[2022]18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