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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师范大学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试行)

发布人:魏亮资讯来源:计划财务处 发布时间:2016-09-06 15:52:36点击数量:

 

云南师范大学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基本建设财务行为,加强基本建设财务管理,提高建设资金使用效益,保证基本建设资金的安全,依据《基本建设财务规则》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基本建设特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云南师范大学所有基本建设财务行为。
学校基本建设是指以新增工程效益或者提升教学科研能力为主要目的的新建、续建、改扩建、迁建、大型维修改造工程及相关工作。
第三条 基本建设财务管理的主要任务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坚持勤俭节约、量力而行、讲求实效,正确处理资金使用效益与资金供给的关系,加强对基本建设活动的财务控制和监督。
(二)依法筹集和使用基本建设项目(以下简称项目)建设资金,防范财务风险;
(三)合理编制资金预算,加强预算审核,严格预算执行;
(四)加强项目核算管理,规范和控制建设成本;
(五)及时准确编制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全面反映基本建设财务状况。
第四条基本建设财务管理实行学校统一领导,职能部门分工协作,职责明确、权责一致的管理原则。基建处、计财处、监审处分工协作,做好基本建设财务管理工作。
第五条基建处是学校基本建设工程管理的职能部门,应当以批准的概算为基础,合理制定基本建设项目计划、年度基本建设计划及编制基本建设项目预算和年度资金计划。
对发生停建、缓建、迁移、合并、分立、重大设计变更等变动事项和其他特殊情况确需调整的项目,基建处应当按照规定程序申请调整项目资金预算。
第六条计财处是基本建设资金管理的职能部门,设基建财务科,对基本建设资金进行核算管理,实施会计监督。其主要职责包括:
(一)建立、健全本单位基本建设财务管理制度和内部控制制度;
(二)按建设计划筹集项目建设资金;办理工程与设备价款结算。
(三)参与工程项目概预算编制、招投标活动,参与施工合同的签订、施工过程的造价控制和竣工验收等工作。
(四)组织基本建设活动的会计核算工作,正确核算工程成本;控制建设管理费用支出,促进基本建设资金合理、有效使用。
(五)编报年度基本建设项目财务预算和决算。
(六)定期收集、汇总基本建设资金使用管理信息,编报建设项目预算执行报告。
(七)配合、协助对已完工建设工程造价的审计工作;
(八)配合、协助基建部门及时办理竣工建设项目的资产交付使用手续。
第七条 监审处是基本建设监督管理的职能部门,对项目资金筹集与使用、预算编制与执行、建设成本控制、工程价款结算、竣工财务决算编报、资产交付等监督管理。
 
第二章 资金筹集
 
第八条建设资金是指为完成项目建设需要筹集和使用的资金,按照来源分为财政资金和自筹资金。自筹资金包括学校自有资金、向金融机构贷款资金、指定用于基本建设的社会捐赠资金及其他经批准用于基本建设的资金。
第九条财政基本建设拨款资金遵循专款专用的原则。按照批准的项目预算执行,由基建处、计财处和相关职能部门协作办理资金拨入、转款手续,并按预算控制使用。
第十条学校自筹的基本建设资金,由基建处根据建设计划编制资金预算需求及年度用款计划,纳入学校年初预算,经校长办公会同意、党委审定后,计财处安排预算或向商业银行贷款筹集。贷款方式及规模应在公开询价的基础上形成方案报校长办公会批准后实施。
 
第三章 预算管理
 
第十 基建处应当以批准的概算为基础,按照项目实际建设资金需求编制预算,并控制在批准的概算总投资规模、范围和标准以内。涉及政府采购的,应当按照规定程序编制政府采购预算。
第十二条基建处应当根据项目概算、建设工期、年度投资计划,提出年度资金预算建议数,按照学校预算程序审批。
第十三条计财处应当加强预算审核和执行管理,严格预算约束。财政资金预算应当以上级批准的年度资金计划执行,由零余额账户下拨的资金,因未按计划执行而被财政收回的,项目执行单位应承担相应责任。自筹资金未按计划执行的,计财处收回预算指标,统筹安排使用。
 
第四章 成本管理
 
第十四条建设成本是指按照批准的建设内容由项目建设资金安排的各项支出,包括建筑安装工程投资支出、设备投资支出、待摊投资支出和其他投资支出。
第十五条 基建处应当严格控制建设成本的范围、标准和支出,以下支出不得列入项目建设成本:
(一)超过批准建设内容发生的支出;
(二)不符合合同协议的支出;
(三)无发票或者发票项目不全、无审批手续、无责任人员签字的支出;
(四)因设计单位、施工单位、供货单位等原因造成的工程报废等损失,以及未按照规定报经批准的损失;
(五)自项目符合规定验收条件之日起3个月后发生的支出;
(六)其他不属于本项目应当负担的支出。
第十六条项目前期工作经费在项目批准建设后,列入项目建设成本。
 
第五章 工程价款结算
 
第十七条工程价款结算是指依据基本建设工程发承包合同等进行工程预付款、进度款、竣工价款结算的活动。
第十八条工程价款应当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和工程价款结算程序支付。
 (一)所有基本建设项目必须进行立项审批和落实资金来源后方可开工,按基本建设管理程序组织实施,并按照规范的工程价款结算程序支付资金。
(二)建设项目实行合同管理制度,建设过程涉及的勘察设计、施工、设备以及大宗材料采购和工程监理等都要依法订立合同。各类合同必须有明确的质量要求、付款条件、履约保证责任和违约责任条款。财务人员按照合同规定的条款和审批结果付款。
(三)施工过程中,确因客观原因需要变更设计,单体工程增加投资10万元以内的,基建处应上报分管校领导审批;超过10万元的,报分管校领导并经校长办公会同意后,方能按程序调整基本建设投资计划。
(四)若超过概算建设投资则应报上级投资审批部门获准调整投资概算。严禁随意变更设计、改变施工组织等提高建设标准、扩大建设规模、超投资计划的行为。
(五)无建设计划、无预算、无合同、无资金来源的工程项目,计财处不予办理工程款支付。
第十九条基本建设资金审批程序。工程价款由施工方提出申请,监理方出具意见后,由基建处按以下程序审批:10万元以内的,由基建处、监审处、计财处主要负责人审批后支付,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50万元以下的,还需分管基建的校领导审批,50万元以上(含50万元)100万元以下的,还需分管财务的校领导审批,100万元以上(含100万元)还需校长审批。
不可预见的年度预算以外资金,由基建处提出用款需求,经校长办公会同意后,按预算资金审批程序审批。
第二十条工程价款的支付。
(一)工程预付款。签订施工合同并具备施工条件的工程才可支付预付款,预付款不超过合同金额的20%。
(二)工程进度款。支付工程进度款严格按合同约定进行并与工程进度相符合,工程进度款一般不超过工程量价款的85%,工程竣工验收后进度款支付到85%,余款随竣工结算款一并支付。
施工企业根据实际完成的工程量提出进度款支付申请,经监理方签字盖章后,基建处负责人签字确认,按建设项目资金审批规定审批后送交计财处。
(三)计财处在收到审批完毕的付款报告和施工企业开具的正式发票后,按合同约定和工程进度支付工程款。
(四)工程完工后,根据监审处、政府审计部门或社会中介机构出具的审计意见书,按照审定工程决算数扣除已支付施工单位工程款和工程质量保修金后的金额支付工程尾款。
第二十一条与施工单位进行工程价款结算,必须按不低于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5%预留工程质量保证金,在质量保修期满后,经有关使用部门和基建处、监审处签字同意,按合同条款支付。
 
第六章 竣工财务决算
 
第二十二条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是正确核定项目资产价值、反映竣工项目建设成果的文件,是办理资产移交和产权登记的依据,包括竣工财务决算报表、竣工财务决算说明书以及相关材料。应在项目竣工后三个月内完成竣工财务决算编制工作。对建设周期长、建设内容多的大型项目,单项工程竣工具备交付使用条件的,可以编报单项工程竣工财务决算,项目全部竣工后应当编报竣工财务总决算。
第二十三条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的编制依据包括: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及概算、概算调整等批准文件;招投标文件;历年投资计划和预算下达文件;勘察设计合同、工程承包合同、监理合同、材料及设备采购合同、工程签证单、监理报告、工程预决算审计报告、经监理机构等有关各方签字认可的竣工验收报告、项目工程价款结算清单和竣工决算报告,以及项目各种建筑物、设备、材料、工具、器具等实物清单、项目各类账表。
第二十四条在编制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前,各部门要认真做好各项清理工作。清理工作主要包括基本建设项目档案资料的归集整理、账务处理、财产物资的盘点核实及债权债务的清偿,做到账账、账证、账实、账表相符。各种材料、设备、工具、器具等要逐项盘点核实,填列清单,妥善保管,或按照国家规定进行处理,不得任意侵占、挪用。
第二十五条工程完工后,按照约定的合同价款、合同价款调整内容以及索赔、奖励等事项,进行工程竣工结算。
基建处在规定时间内对施工单位报送的竣工结算报告及结算资料进行核实,给予确认或者提出修改意见。
监审处根据基建处确认的竣工结算报告,及时对工程造价进行审查,直接出具审计意见或上报政府审计部门以及交由社会中介机构审计后出具审计意见。
第二十六条在编制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时,应当按照规定将待摊投资支出分摊计入交付使用资产价值、转出投资价值和待核销基建。
基本建设项目的竣工财务决算,按管理要求报送审批。
 
第七章 资产交付
 
第二十七条 资产交付是指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将形成的资产交付或者转交生产使用单位的行为。交付使用的资产包括固定资产、流动资产、无形资产等。
第二十八条 已具备竣工验收条件的项目,应当及时组织验收,移交使用。
第二十九条 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应当及时办理资产交付使用手续,并依据批复的项目竣工财务决算进行账务调整
 
第八章 其他规定
 
第三十条基建处要加强建设材料管理,确定适当的材料供应范围和库存规模。采购过程严格按制度进行,并签订相应的合同。材料要建立材料实物明细账,办理材料的出入库手续,定期进行库存材料清查;每月25日前将当月领用的材料汇总划价,计算出应扣回的甲方供给材料款后进行抵扣应支付的工程款。
第三十一条建设项目在施工过程中发生的材料回收、废旧物品出售、场地利用、临时建筑利用等形成的基建收入和各种赔偿、违约金收入应全额上交学校,由计财处统一用于冲减工程成本、弥补工程损失,任何人不得截留、挪用。
学校基建工程技术人员在建设管理过程中进行工程设计、造价咨询、概预算编制提取的劳务收入,全额上交学校,再按学校收入分配办法分配使用。
第三十二条建设管理费是指经批准单独设置管理机构的建设单位从筹建之日起至办理竣工财务决算之日止所发生的管理性质开支。建设管理费应按照规定的标准严格控制建设管理费支出。
建设管理费的支出审批,金额在2万元以下的,由基建处处长审批;金额在2万元以上的,报分管校领导审批并经计财处审核后才能付款。
第三十三条 计划财务处、基建处、资产处应利用信息化管理平台进行基本建设项目的管理、核算和资产交付工作。运用基建项目管理、基建财务核算等信息系统及时建立和完善基本建设项目数据化信息的采集和整理,强化项目建设、合同分类、付款进度、资产交付、数据分析等环节的管理。
第九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四条财会人员要认真履行职责,对各项财务活动实行会计监督。对违反国家规定使用基本建设资金的行为,财会人员应及时提出意见。财会人员明知资金使用不符合规定,不予制止的,应承担相应管理责任。
第三十五条监审部门要加强对基本建设资金管理各环节的审计监督。采取事前、事中、事后相结合,日常监督与专项监督相结合的方式,对项目财务行为实施全过程监督管理。
第三十六条资产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基本建设形成的资产的管理,按照规定对项目资产开展登记、核算、评估、处置、统计、报告等资产管理基础工作。
第三十七条对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要及时纠正,对截留、挤占和挪用基本建设资金,擅自变更投资计划、基本建设支出预算以及因工作失职造成资金损失浪费的,按国家和学校相关规定追究当事人和有关领导的责任。
第三十八条建设活动涉及的其他财务管理问题(支票、现金、档案等),按学校有关财务管理规定执行。基本建设管理人员在工作过程中经手的周转金、预付款、保证金、押金等借款,要严格控制,及时清理。责任人工作变动,必须落实还款责任和追缴措施,办理责任转移手续。
 
第十章 附则
 
第三十九条使用外国政府及国际金融组织贷款的基本建设财务行为执行本规则,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十条项目建设内容仅为设备购置的,不执行本规则;项目建设内容以设备购置、房屋及其他建筑物购置为主并附有部分建筑安装工程的,可以简化执行本规则。
第四十一条本规定自2016年9月1日起施行,本规定由计财处和基建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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