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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师范大学差旅费管理办法

发布人:魏亮资讯来源:计划财务处 发布时间:2016-09-06 15:46:11点击数量:

 

云南师范大学差旅费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和规范学校差旅费管理,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推进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制度建设,根据《中共云南省委高校工委云南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差旅费、会议费和培训费3个管理办法的通知》(云高工办〔2015〕6号)、云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云南省省级机关会议费和差旅费管理办法有关问题解答〈试行〉的通知(云财行〔2014〕185号)、《云南省省级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云财行〔2014〕65号)及《云南省贯彻〈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实施细则》,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差旅费是指学校工作人员到常驻地以外地区因公务活动所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城市间交通费和住宿费在规定标准内凭据报销,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按规定实行定额包干。
第三条 差旅费应纳入预算严格管理,并单独列示。各部门应从严控制出差人数和天数,控制差旅费支出规模。严禁无实质内容、无明确公务目的的差旅活动,严禁以任何名义和方式变相旅游,严禁异地单位间无实质内容的学习交流和考察调研。
第四条 出差前须填写《云南师范大学国内公务出差审批表》(附件1)并按下列规定进行审批:处级干部出差须报分管校领导审批,其他人员出差由本单位主要负责人从严审批。出国(境)审批还须符合第七章相关条款,使用科研项目经费出差的还须遵守学校科研经费管理的有关规定。
第五条 出差审批表须明确填写出差事由、人数、线路、地点、天数等相关事项。编外人员出差部门领导应严格审批。出差人员应严格按出差审批表行程执行,特殊情况如绕道、改签、退票、增加出差天数等事项,报销时应书面报告(说明)并有相关领导的签批。
第六条出差期间发生的各项支出,在具备公务卡刷卡条件的地方,必须使用公务卡结算,公务卡刷卡凭条作为报销依据。确实不具备公务卡刷卡条件的,报销时需附经本单位领导签批的书面情况说明。
 
第二章  城市间交通费
 
第七条 城市间交通费是指学校工作人员到常驻地以外地区开展公务活动乘坐火车、轮船、飞机等公共交通工具所发生的费用。
第八条 出差人员应当按照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凭据报销城市间交通费。省级及相当职务的人员出差,因工作需要随行一人可乘坐同等级交通工具。未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的,超支部分由个人自理。出差人员乘坐交通工具的等级见下表:

交通工具级别
火车(含高铁、动车、全列软席列车)
轮船(不包括旅游船)
飞机
其他交通工具(不包括出租小汽车)
省级及相当职务人员
火车软席(软座、软卧),高铁/动车商务座,全列软席列车一等软座
一等舱
头等舱
凭据报销
校级领导,专业技术二级人员
火车软席(软座、软卧),高铁/动车一等座,全列软席列车一等软座
二等舱
经济舱
凭据报销
其他人员
火车硬席(硬座、硬卧),高铁/动车二等座,全列软席列车二等软座
二等舱
经济舱
凭据报销

第九条 到达出差地有多种交通工具可选择时,出差人员在不影响公务活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应当选乘相对经济、便捷的公共交通工具。选乘飞机须按政府有关公务机票采购管理相关规定执行。自愿驾驶私家车辆赴省内(外)出差的,不得报销差旅费,途中发生意外事故的,学校不承担任何责任。
第十条 乘坐飞机、火车、轮船等交通工具的,每人次可购买交通意外保险一份并凭据报销。乘坐飞机的,民航发展基金、燃油附加费可凭据报销。不得报销出差人员使用机场贵宾休息室、“百事特”的费用。
第十一条 对方单位(含学校运输中心)或其他单位提供交通工具的,应向对方单位(含学校运输中心)或其他单位交纳相关费用并凭据报销,除科研经费另有规定外,不得补助市内交通费。
 
第三章 住宿费
 
第十二条 住宿费是指学校工作人员因公出差期间入住宾馆(包括饭店、招待所等)发生的住宿费用。
第十三条 住宿费标准按照国家统一公布的分地区分级别住宿费限额最新标准执行(附件2)。住宿费限额标准为出差人员对应职务级别最高可开支和报销的住宿费标准,而不是包干或必须开支和报销的金额。
第十四条 出差人员应当在职务级别对应的出差目的地住宿费限额标准内,自行选择安全、便捷、经济的住宿。
第十五条 由对方单位统一安排住宿的,应当向住宿宾馆交纳住宿费。对方单位与住宿宾馆签订的协议价低于住宿费限额标准的,应当按协议价向住宿宾馆交纳住宿费。超出住宿费限额标准部分由个人自理,不得转嫁给对方单位。
第十六条 实习实践、野外调研等入住农户家庭无法取得住宿费票据的,由出差人据实填写《出差入住农户住宿、向导费付款证明》(附件4),经收款人签名、按手印确认,并附收款人身份证电子照片打印件或复印件作为住宿费报销凭据。不能入住宾馆或农户的参照差旅包干相关条款执行。
 
第四章 伙食补助费
 
第十七条 伙食补助费是指对学校工作人员在因公出差期间给予的伙食补助费用。
第十八条 伙食补助费按批准出差自然(日历)天数计算包干使用。 伙食补助费标准按财政部公布的最新标准执行(附件3)。
第十九条 出差人员应自行用餐。凡由对方单位统一安排用餐(除一次工作餐之外)的,应当向对方单位交纳伙食费。伙食费交纳按《云南省财政厅关于省级党政机关工作人员到基层交纳伙食费等有关事项的通知》(云财行[2014]174号)执行。
 
 第五章市内交通费
 
第二十条 市内交通费是指学校工作人员因公出差期间发生的市内交通费用。
第二十一条 出差人员的市内交通费按批准出差自然(日历)天数计算,每人每天80元包干使用,不再另外报销出租车、机场大巴、地铁、公交等市内交通费用。
第二十二条 出差人员在出差目的地确因工作特殊需要租用车(船)的,以支付租金票据及租车(船)协议据实报销,原则上租用车(船)期间不予补助市内交通费。
 
第六章  会议、培训、联合办学差旅费
 
 
第二十三条 出差人员参加各类会议须持有会议通知、邀请函等。政府机构组织的各类会议,据实报销在途期间差旅费。参加行业性会议,部门负责人须从严审批,计财处严格审核报销,有会务费的据实报销会务费及在途期间差旅费,无会务费的按常规报销差旅费;使用科研经费参加科研业务性会议(如学术会议、研讨会、评审会、座谈会、答辩会等),据实报销差旅费。
使用科研经费邀请国内外专家、学者和有关人员参加本单位举办的各类会议,对确需负担的城市间交通费、国际旅费,可在科研项目会议费中报销。
第二十四条 出差人员参加学习培训须持有学习培训通知等相关文件。政府机构组织的学习培训,据实报销在途期间差旅费。不鼓励参加各类赢利性收费学习培训,如因工作需要必须参加的须由人事、组织部门从严审批,计划财务处严格审核报销,且只报销培训费及在途期间差旅费。
第二十五条 出差人员到国(境)内联合办学单位授课(工作)按国内差旅办理,到国(境)外联合办学单位授课(工作)按因公出国(境)差旅办理。职工到基层实(见)习、工作锻炼、支援(借调)工作以及参加各种工作队,按国家及省级有关文件规定执行,不适用差旅管理规定。
 
第七章 因公出国(境)差旅费
 
第二十六条 教学科研人员因学术交流临时出国(境)严格按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中央组织部、中央外办等部门《关于加强和改进教学科研人员因公临时出国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厅字〔2016〕17号)及其他相关规定执行。学术交流以外的因公临时出国(境)仍执行现行国家工作人员因公临时出国(境)管理政策。
第二十七条 因公临时出国(境)费用包括:国际旅费,指出境口岸至入境口岸旅费;国外城市间交通费,指为完成工作任务所必须发生的,在出访国家的城市与城市之间的交通费用;住宿费,指出国人员在国外发生的住宿费用;伙食费,指出国人员在国外期间的日常伙食费用;公杂费,指出国人员在国外期间的市内交通、邮电、办公用品、必要的小费等费用;其他费用主要是指出国签证费用、必需的保险费用、防疫费用、国际会议注册费用等。
第二十八条 出国人员在上年度向国际处预报出国计划时,需同时将经费预算报财务处审批。出国人员在出国(境)前,按《云南师范大学因公临时出国(境)管理办法》办理申报、审批手续,同时填写《因公临时出国(境)任务和预算审批表》(附件5)。相关材料由国际合作与交流处、计划财务处严格审核,未通过审核的一律不得安排出国(境)。
第二十九条 教学科研人员出国开展学术交流合作,应持因公护照。特殊情况需持普通护照出国,应另行说明理由并按组织人事管理权限报组织、人事部门审批。组织人事部门有关批件、出国证照复印件以及出入境记录应作为报销与学术交流合作相关费用的凭据。
第三十条 出国人员回国后报销相关费用时,须提交《云师范大学因公出国(境)校内审批表》、《因公临时出国(境)任务和预算审批表》批件、护照(包括签证和出入境记录)复印件、有效费用明细票据(电子发票需打印并签字)。各类报销凭据须用中文注明开支内容、日期、数量、金额等,并由经办人签字。
参加上级主管部门或其他部门组织的出访团组,组团单位书面通知、任务批件、一次性缴纳费用凭据也应作为报销依据。
 
第八章 外出比赛、实习实践、野外调研差旅费
 
第三十一条 学生教学出差(参加各类比赛竞赛、交流学习、实习实践等)按照教学管理部门制定的管理办法执行,但报销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不得超过国家规定标准,且不得发放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相关出差审批表、租车协议、教学计划、学生名单等材料应作为学生教学差旅报销凭据。
第三十二条 学生科研出差(承担科研任务、参与协助、出席学术会议等)按照科研管理部门制定的管理办法执行。报销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不得超过国家规定标准。相关出差审批表、科研任务书、会议通知等应作为学生科研差旅报销凭据。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须打入学生的银行卡。
第三十三条 实习实践、野外调研在出差目的地需露宿的,应在出差审批表内明确列示,并经相关管理部门或项目负责人严格审批。露宿期间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市内交通费实行包干办法:按批准的实际(日历)露宿天数计算,每人每天补助100元,包干使用。
第三十四条 实习实践、野外调研等入住农户无法取得住宿票据、雇佣向导支付向导费的,由出差人据实填写《出差入住农户住宿、向导费付款证明》(附件4),经收款人签名、按手印确认,并附收款人身份证电子照片打印件或复印件,作为住宿、向导费支付凭据。
 
第九章 报销管理
 
第三十五条 昆明市五华区、盘龙区、西山区、官渡区、呈贡区为本办法所规定的学校出差人员常驻地。在常驻地进行公务活动不得报销差旅费。
第三十六条 学校出差人员应当详细填写公务出差审批表,包括选乘(租)交通工具、时间段、路线段、住宿点(方式)、最终目的地等。出差期间含盖国家法定节假日的须在公务出差审批表中明确批示。未经批准出差的不得报销差旅费。
第三十七条 学校出差人员应当严格按规定开支差旅费,非客观原因绕道、超范围、超标准开支的费用不得报销。差旅费由所在部门承担,不得向下级单位、企业或其他单位转嫁。出差人员应当在差旅活动结束回到学校后的30日内办理完毕报销手续。
第三十八条 乘坐学校运输车辆出差须取得运输中心派车单;租乘校外车辆(须有交通运输服务资质)出差,须签订租车协议并取得运输服务发票。租乘车辆若油费、过路费未包含在租车费中的,须取得据以报销油费、过路费的票据。
上述派车单或租车协议上应明确乘车人数、行车路线、用车时间、租车目的、安全责任等事项并有负责人的签字。
第三十九条 出差当天往返,准予报销城市间交通费并发放差旅补助。在途期间伙食补助费按当天最后到达目的地规定标准报销。
第四十条 出差实际发生住宿而无住宿费票据的(不包括前款入住农户取得付款证明和实习实践、野外调研执行补助包干的情形),使用非科研经费的,不得报销住宿费以及城市间交通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也即所有差旅费;使用科研项目经费对于难以取得住宿费发票的,在确保真实性的前提下,据实报销城市间交通费,并按规定标准发放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第四十一条批准公务出差但仅有住宿费而无城市间往返交通费,准予报销住宿费但不得发放差旅补助,但使用科研经费出差无城市间往返交通费的,在确保真实性的前提下,可以报销住宿费并发放差旅补助。出差期间如交通费(或过路费、租车协议等)与所报销住宿费票据之间无法相互印证的不得报销所有差旅费。
第四十二条出差人员需提供住宿入住天数、人数、时间等明细材料,未能提供的按批准出差天数、人数测算人均住宿费。人均住宿费大于100元的在国家规定住宿限额标准内报销差旅费,否则按人均100元住宿限额标准折算实际住宿天数,并据此实际天数发放差旅补助。
第四十三条 在职工探亲待遇执行《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国发〔1981〕36号文),由教职工所在部门及校人事处审批。探亲路费不属于差旅费管理范畴,不纳入差旅费报销管理。
 
第十章 监督问责
 
 第四十四条 学校各部门应当加强对本部门工作人员出差活动和经费报销的内控管理,对本部门出差审批、差旅费预算及规模控制负责。各级审批人、财务人员等对差旅费报销进行审核把关,确保票据来源合法,内容真实、完整、合规,并接受审计部门对出差活动及相关经费支出的审计监督。
出国(境)开展学术交流合作所执行的任务、涉及的国家(地区)和在外日程等要按规定公示,接受监督。未按规定公示的不予审批,不予核销相关费用。学校对未经批准擅自出差、不按规定办理、不按规定开支以及使用非法票据报销差旅费的人员要进行严肃处理。
第四十五条 出差人员不得向接待单位提出正常公务活动以外的要求,不得在出差期间接受违反规定用公款支付的宴请、游览和非工作需要的参观,不得接受礼品、礼金和土特产等。
第四十六条学校纪委监审处、计划财务处应当在日常监督、审核报销工作中,对各部门差旅费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主要内容包括:
(一)部门差旅活动是否按规定履行审批手续;
(二)差旅费开支范围和开支标准是否符合规定;
(三)差旅费报销是否符合规定;
(四)是否向下级单位、企业或其他单位转嫁差旅费;
(五)差旅费管理和使用的其他情况;
第四十七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关部门和人员的责任:
(一)部门差旅审批控制不严的;
(二)假公济私,弄虚作假,虚报冒领差旅费的;
(三)违规扩大差旅费开支范围,擅自提高开支标准的;
(四)不按规定报销差旅费的;
(五)转嫁差旅费的;
(六)其他违反本办法行为的。
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由计划财务处会同学校有关部门责令改正,涉及违规资金的,予以追回,并视情况予以通报。对直接责任人和相关负责人,报请学校按规定给予行政处分。造成浪费的,按照《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及相关规定处理。涉嫌违法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一章  附则
第四十八条 学校各二级核算单位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十九条 本办法由计划财务处负责解释。
第五十条 本办法自2016年9月1日起施行,原《云南师范大学差旅费管理办法》(云师大计〔2014〕2号)同时废止。
 
 
附件(已上传至资料下载模块中):
1.云南师范大学国内公务出差审批表
2.中央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赴地方差旅住宿费标准明细表
3.中央和国家机关伙食补助费标准表
4.出差入住农户住宿、向导费付款证明
5.因公临时出国(境)任务和预算审批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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