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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师范大学财务管理暂行办法

发布人:王洪涛资讯来源:计划财务处 发布时间:2013-12-02 23:18:28点击数量: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学校财务行为,加强财务管理,建立学校财务管理工作的正常秩序,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学校各项事业的发展,根据《事业单位财务规则》、《高等学校财务制度》 和国务院关于收支两条线有关规定,结合学校的实际制订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学校财务管理的基本原则是:根据国家的财经法纪和财务规章制度,坚持勤俭办学的方针;正确处理学校教学、科研等事业发展需要与资金供给的关系,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关系,国家、集体、个人三者的利益关系。

第三条 学校财务管理的主要任务是:认真贯彻执行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和各项财经方针、政策,维护财经纪律;依法多渠道筹集事业资金;科学合理编制各项收支预算,监督、检查学校各项资金的管理和预算的执行情况;建立健全学校财务规章制度,规范校内经济秩序;加强资金管理,防止国有资产的流失;如实反映学校财务状况,为学校领导提供决策依据。

第四条 学校全体财务人员,要努力提高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自觉遵守《会计法》及有关的政策法令,坚持原则,廉洁奉公,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依法履行自己的职责,为学校改革和发展当好家,理好财。

第二章 财务管理体制

第五条 学校的财务管理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财务管理体制。财务工作实行校长负责制,由校长主管、副校长协助全面领导学校财务工作。

第六条 学校计划财务处统一管理学校的拨款、收入、分配及支出的核算工作;因工作需要经学校批准而设置的二级财务机构在业务上受计财处领导,一切经济活动必须受监审处和计财处的指导、监督和检查。

第七条 会计人员必须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没有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者,不能担任财务工作;未经人事部门批准和计财处同意,各部门不得设立会计机构和开设银行账户。

第三章 会计机构设置及职能范围

第八条 计财处是学校的壹级财务机构,是学校统一管理财务工作的职能部门。按其职能设置五个科室,即:财务科(含学府路、龙泉路报销点)、计划科、电算科、资产科、结算科、其职能范围是: 1、财务科(含学府路、龙泉路报销点):负责学校预算内、外各项资金和科研经费等支出指标的管理;各类支出的审核报销;各种款项的收付;保证资金的安全及内部稽核;各类学生学费、住宿费的核算;毕业生结账办理离校手续、发放派遣费;个人所得税代扣等有关工作。 2、计划科:负责编制学校年度预算及部门预算;负责预算内、外各种指标入账管理等工作;工资核算工作;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的管理及收费许可证的年检等有关工作。 3、电算科:负责日常会计电算化管理及核算工作;会计报表、年终决算报表的编报;个人所得税台帐的登记及清交工作;税务发票的管理及相关税金的缴纳;个人往来帐的清理及管理;全日制学生学费、住宿费的清理、催收、各类学费分配的审核工作;会计档案的装订、保管及查阅,计财处计算机软硬件的维护等有关工作。 4、资产科:负责学校基本建设拨款经费的管理、核算及会计报表、年终决算报表的编制;配合基建管理处做好固定资产日常管理及报损、报废盘盈、盘亏的帐务处理等工作。 5、结算科:负责存入校内结算科的各项资金的收付结算业务;校内各部门、个人借款的结算业务;龙泉路校区的学生个人存、取款日常核算业务;结算会计档案的装订等工作。

第九条 学校后勤集团、职教学院、继教中心为学校二级核算单位。二级核算单位在业务上受计财处的领导和监督,按要求向计财处报送报表。第四章 预算的管理。

第十条 学校的经费预算是按教育事业改革发展要求编制的年度财务收支计划。

第十一条 预算编制和审批程序:学校全年的事业经费,除留足人员经费后,计财处应根据各部门的预算计划和工作需求,编制分配方案,报送校长审定后,再交党委会议批准,由计财处执行,预算内容包括预算内、预算外的收入预算和支出预算。

第十二条 预算编制的原则:必须坚持量入为出,收支平衡原则;收入预算必须坚持积极稳妥的原则;支出预算必须坚持统筹兼顾,实行三保原则:即保人员经费,保教学、科研正常运转,保学校改革重大举措的实施。

第十三条 预算编制的方法:以上年度预算分配执行情况为参考,并根据本年度学校改革发展计划和任务,结合学校实际财力,依据收支增减因素,采取几上几下的方法,由校长挂帅,在充分进行调查研究的基础上进行编制,并逐步采取零基预算编制程序进行操作。

第十四条 预算的分配原则:年度经费预算实行一次性分配,部门包干使用,节约留用,超支不补。

第十五条 预算经费的管理:各部门的经费预算确定后,由计财处进行计算机指标管理,各部门支用各种款项时,按资金渠道到财务科办理用款业务。如要掌握本部门的经费使用及结余情况,可到计划科进行询问和查对,计划科将定期通过校园网络反映各部门的预算执行情况。年终对各部门经费预算使用情况进跟踪调查研究,以作为下年预算编制基数的依据。

第五章 经费的审批权限

第十六条 预算经费确定后,各部门应本着节约的原则,按规定的范围进行使用,开支在5,O00元以内的(不含5,000 元)由部门负责人签字后,方可到计财处办理用款手续;凡支出在5,000元以上的(含5,000元,教学国拨业务费按云师大通字[2001]13号文件执行),经部门负责人签字同意,还需报分管校领导批准后,方可到计财处办理用款手续。

第十七条 专项经费的使用:对购买大宗设备,大型修缮,实施建设项目,需事前做出经费预算,并与有关部门签订相关的协议、合同,部门负责人签字,报请分管校领导批准,经审计部门审计后,到计财处办理用款或按规定实行政府统一采购。

第十八条 享受探亲假及工作调动人员的差旅费须经部门负责人签字,人事部门审核签字后方能报销。

第十九条 教职工、返聘人员及计划内临时工的工资和各种补贴、奖金、抚恤金等须经人事部门审核后,计财处方能发放。

第二十条 行政部门在国家法定假日和学校寒暑假,因工作需要加班又无法补休所发加班费,须报校人事处审批后,计财处方能发放。第六章 收入的管理。

第二十一条 收入是指学校开展教学、科研及其他活动依法取得的非补偿性资金。

第二十二条 学校的收入包括:1、财政补助收入,即学校由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取得的各类事业性经费。具体分为:教育经费拨款;科研经费拨款;其他经费拨款和基本建设拨款。2、上级补助收入,即学校从科委等上级单位取得的非财政性补助收入。3、事业收入,即学校开展教学、科研及其他辅助活动取得的收入。包括全日制学生的学费收入、住宿费收入、夜函大和三沟通学生学费及住宿费收入、其他教学收入等。4、科研收入,是指学校开展科研活动及其辅助活动所取得的收入。5、附属单位上缴收入,即学校附属独立核算单位按有关规定上缴的收入。6、经营收入:即学校在教学、科研及其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性核算经营活动所取得的收入。7、其他收入,即上述规定范围以外的各项收入,包括捐赠收入、利息收入、固定资产租赁收入等。8、除财政补助收入,上级补助收入以外的学校各项收入的分配、使用与管理,按云师大[2001]129号文云南师范大学收入分配管理办法执行。

第二十三条 学校必须严格按照国家及云南省有关规定依法组织收入。按省物价局颁发的收费许可证,严格执行收费许可证核定的收费范围和收费标准、亮证收取;认真执行收缴分离的有关规定,日制生的学费、住宿费由银行开票代收并及时、足额缴存财政专户;使用省财政厅和税务局印制的票据收取的其他收入,全部纳入学校统一管理,统一核算,并上缴财政专户进行管理,须纳税的收入,必须按规定缴纳税款。第七章 支出的管理。

第二十四条 支出是指学校开展教学、科研及其他活动发生的各项支出。学校支出包括:教育事业支出、科研事业支出、经营支出、基本建设支出等。

第二十五条 为了严格执行 高等学校财务制度 和国务院收支两条线的规定,加强对费用支出的管理,保证正确归集实际发生的各项费用,规范会计基础工作,建立规范的会计工作秩序,提高会计工作水平,要求各部门的报销手续做到: 1、购物发票必须是税务部门印制的统一发票,加盖售货单位的财务专用章或发票专用章并有开票员签名,发票上要写明品名、单价或供货单位的货物清单,方为有效;不是销售部门出具的发票,不予报销。 2、收款收据必须是行政事业性收费收据或税务部门的正式发票及收款收据,并加盖收款单位财务专用章,方可有效;盖有行政公章的收款收据,不予报销。 3、各部门在办理报销时,必须填制云南师范大学报销单;领款业务包括加班费、补贴、津贴、劳务费、咨询费、酬金等,必须填制云南师范大学领款单、酬金报销单,并附领款人签字的名单及金额;借款须填制云南师范大学三联单借款凭证;出差报销需填制云南师范大学出差(探亲)费领款核销单。以上各项业务都必须事先经部门负责人审批签字,超过5,000 元(含5,000 元,教学国拨业务费按云师大通字[2001]13号文件执行)经分管校领导审批;报销发票要有验收人(或证明人)签字,方能报销;验收人未见货物,或货物与发票上数量和金额不相符,不得签字。 4、购物在一百元以上原则上使用转帐支票,不要自行垫支现金;使用转帐支票时,须经部门领导审批后先办理借款手续,领用支票每次不得超过两张,支票领取后在两周内办理报销手续,对超过两个月不办理报销手续而无正当理由者,不允许再借款,并每月从经办人工资中扣罚款50元,直至结清欠款,方可再继续办理借款业务,所扣罚款不予退回。 5、需领备用金的部门,应指定专人负责,备用金限额不超过一千元,定期向计财处报账,当年1215日前必须向计财处结清领取的备用金。 6、一般设备单价在500元以上,专用设备单价在800元以上,使用期限在一年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保持原有物质形态不变;单价虽未达到规定标准,但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资,都要填制固定资产登记表,并须经财产管理部门登记入账后,与购物发票一并报销。 7、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有关规定,学校是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义务人,每个公民都有缴纳个人所得税义务,所以凡是从学校取得收入的个人,学校将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8、支付基建工程进度款时,要有相关的进度表和主管校领导、部门领导签字,发票必须是税务部门印制的建筑安装工程统一发票,并加盖收款单位发票专用章或财务专用章,写清楚相关的内容后,方可报销。 9、与基建工程相关的其他费用,在报销时,必须是行政事业性收费收据和税务部门的正式发票,加盖收款单位发票专用章或财务专用章,写明相关内容,经主管校领导、部门领导签字后,方可报销。第八章 收费票据的管理除银行代收、代缴的学生学费、住宿费外,学校对其他收入,分别使用财政厅或税务局印制的收费收据。

第二十六条 学校在取得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时(省物价局核定的收费范围),必须开具由财政部门印制的云南省行政事业性通用收款收据

第二十七条 学校在收取云南省物价局核定的收费范围以外的收入,必须开具税务部门印制的云南省其他服务统一发票;第二十八条 单位收到不属收入性质的往来结算款、职工借支结算款等,统一开具财政部门印制的云南省行政事业单位往来款项统一收据

第二十九条 申请领用以上各种票据的部门,必须填制收费收据领用申请表,经部门领导及计财处领导签章同意后方可领用。学校用云南省行政事业性通用收款收据开具的收入由计财处统一管理统一核算,并上缴财政专户进行管理。用云南省其他服务统一发票开具的收入全额交到计财处,并按规定缴纳营业税、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后,学校按发票收入金额的一定比例收取管理费。领用发票的部门,任务完成后,发票存根交回计财处查验。第九章 固定资产管理

第三十条 固定资产是指一般设备单价在500元以上、专用设备在800元以上,使用期限在一年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单位价值未达到规定标准,但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资,作为固定资产管理。行政事业单位固定资产按国家规定分为六大类:房屋和建筑物;专用设备;一般设备;文物和陈列品;图书;其他固定资产。

第三十一条 为了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充分发挥固定资产在学校教学、科研工作中的作用,因此,要摸清固定资产的家底,加强固定资产的日常管理和核算工作,建立帐、卡、物三相符的管理制度,使固定资产账目做到帐表相符,帐物相符。

第三十二条 固定资产的购入、保管、使用、报损、报废和转让等,详见云南师范大学国有资产管理细则(固定资产部分)。(文件号:云师大[2002]75号)第十章 财务报告和财务分析。

第三十三条 财务报告是反映学校财务状况和收支面文件,是财政部门和上级单位了解情况,掌握政策、情况的书指导高校预算执行工作的重要资料,也是编制下年度财务收支计划的基础,年度财务报告包括:资产负债表、收入支出表、附表及收支情况说明书。

第三十四条 计财处要定期向省教育厅及有关部门、学校领导、校内审计部门提供财务报告;财务报告应当根据完整、核对无误的账簿记录和其他有关资料编制;财务报告必须做到数字准确,帐表一致,内容完整,报送及时。财务收支情况说明书主要是说明学校收入及其支出、结余及其分配、资产负债变动等变动情况,对本期或下期财务状况发生重大影响的事项,以及需要说明的其他事项。

第三十五条 学校的财务分析是财务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计财处应根据财务管理的需要,定期编制财务分析报告。财务分析报告的内容包括教育事业发展和预算执行,资金使用管理,收入和支出情况以及财务管理情况,存在的问题和改进措施等。

第十一章 建立内部会计控制制度

第三十六条 内部会计控制制度,是单位正确贯彻执行国家会计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重要基础制度,也是强化单位内部管理,保证会计工作规范有序进行的重要措施。加强内部监督和控制,明确会计人员的职责权限,建立财务稽核制度,在会计核算过程中实行有效的事前、事中、事后监督,以达到防范舞弊,控制风险、规范行为的目的。

第十二章 财务监督

第三十七条 财务监督是贯彻国家财经法规法纪以及学校财务规章制度,维护财经纪律的保证。高等学校必须接受国家有关部门的财务监督,并建立严密的内部控制制度。

第三十八条 建立和健全各级经济责任制和建立健全财务主管人员离任审计制度是实施财务监督的主要内容。

第三十九条 学校财务人员有权按《会计法》及其有关规定行使财务监督权,对违反国家财经法规法纪的行为,有权提出意见并向上级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反映。

第十三章 会计档案管理

第四十条 学校财务部门应建立健全财务档案管理制度,对各种财务会计账簿、原始凭证、记账凭证、报表、资料,要有专人负责管理;归档的财会档案,要签章齐备;财会档案保管权限按国家现行规定执行;财会档案不得随意拿出财务部门,未经批准不得擅自销毁会计档案;财会人员调动工作,必须办理移交手续,一般财会人员移交由部门负责人监交,财务负责人移交由上一级监交。

第十四章 附则

第四十一条 本暂行办法由计财处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四十二条 本暂行办法自200211日起实施。

 

 

 

云南师范大学 20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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